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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财产保全新规解析(3页).pdf

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期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2号)(“财产保全新规”),财产保全新规将于2016年12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该财产保全新规放宽了之前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提供100%担保的条件,首次明确了银行独立保函和保全责任险是法院可以接受的担保形式,降低了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门槛,同时也兼顾了被保全人利益的保护。 

一、担保财产的数额 财产保全新规降低了诉中保全申请应当提供的担保的数额,并规定了特定情形下人民法院有酌情权可以豁免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申请诉中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数额”。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一般会要求诉中保全申请人提供相当于保全数额的担保,这给申请人及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被保全人隐匿财产带来了困难,不利于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财产保全新规第五条放松了诉中保全的担保数额要求,诉中保全申请人提供的财产保全担保,“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这就极大程度上降低了保全申请人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的难度。而对于诉前保全,财产保全新规依然持谨慎的态度,要求提供等额的担保。 财产保全新规第九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在特定情形下有酌情权,免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义务。这些情形包括: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发生保全错误可能性较小的;申请保全人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偿付债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等等。此外,“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二、担保财产的形式 民诉法和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人民法院可以接受的担保的形式,但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一般接受申请人以自己的财产提供担保、担保公司等第三方提供的担保,而银行的独立保函或者保险公司的保全责任险,则由具体法院来决定是否予以接受。

财产保全新规首次明确了人民法院可以接受保险公司基于保全责任险出具的担保书(财产保全新规第七条)和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出具的独立保函(财产保全新规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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