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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产保全案件责任保险担保适用办法(6页).pdf

为规范全市法院财产保全工作,减轻财产保全申请人负担,落实司法为民措施,促进案件审理和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XX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担保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等相关规定的精神,结合本市法院财产保全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是财产保全申请人作为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在财产保全申请人申请保全错误时,由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以实现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目的的担保方式。

二、保险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应当具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及中国保监会批复的经营该险种的报备材料,并符合《XX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担保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条件。

三、保险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国保监会批复的经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业务的报备材料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企业章程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公司基本情况;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四)上年度纳税凭证;

(五)保险公司关于开展该保险险种业务的通知文件;

(六)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条款;

(七)近三个月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八)保函(担保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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