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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专项准备金管理办法(4页).doc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专项准备金(以下简称住宅地震保险准备金)制度,完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促进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以下简称住宅地震保险)稳步实施,根据《保险法》、《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及《中国保监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方案》)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地震保险准备金,是指住宅地震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在经营住宅地震保险过程中,为应对住宅地震保险损失专项计提的准备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根据《方案》规定,由住宅地震共同体直保成员公司(以下简称成员公司)开展的住宅地震保险业务。

第四条 住宅地震保险准备金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单独核算。成员公司根据本办法规定计提、使用住宅地震保险准备金,并按照有关会计准则规定,实行独立核算。

(二)分级计提。经营住宅地震保险业务的成员公司总部与省级分支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分别计提住宅地震保险准备金。

(三)统筹使用。成员公司根据本办法规定计提的住宅地震保险准备金,应当由住宅地震共同体统筹使用,共同应对住宅地震风险。

(四)集中管理。成员公司根据本办法规定计提的住宅地震保险准备金,应当交由市场化机构代为集中管理,并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第二章  住宅地震保险准备金的计提

第五条 成员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从住宅地震保险保费收入中,按照一定比例计提住宅地震保险准备金,逐年滚存,并在年度财务报表中单独予以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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