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被保险人
年龄在28周岁至60周岁(释义见6.1)、身体健康、能正常生活且从事符合本条款所附的职业或工种(详见附件一)的自然人可作为被保险人。
1.3投保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1.4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释义见6.2),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2保障内容
2.1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释义见6.3),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须附加于主险XXX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旅游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与主险合同内容冲突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第二条本附加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与主险合同一致。第三条除另有约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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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基准费率表职业类别 意外身故基准费率 意外伤残基准费率一类 二类三类四类五类六类注: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以《职业分类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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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须附加于保险公司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 。第二条 本条款是主险合同的附加险条款,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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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基准费率 (每万元保险金额)单位:人民币元投保年龄 男性 女性 投保年龄 男性 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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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准费率每 1000 元保额的日基本保费(单位:元)二、保费规则1. 日保费=(保险金额/1000)* 每 1000 元保额的日基本保费2. 每人总保费=日保费*保险期间*时间调整系数其中保险期间以天为单位。不满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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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各种意外伤害类保险合同、 健康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 。 本附加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悖之处,以本附加合同为准;本附加合同未尽事宜,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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