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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元农业教职工平安保险条款(6页).pdf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须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院校、学校及幼儿园等单位能正常参加工作的60 周岁以下(含60 周岁)的正式员工(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教授年龄放宽为70 周岁以下;两院院士投保没有年龄限制)均可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二、投保人范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身故、或确因意外事故直接原因在意外事故发生后180 日内(含第180 日)身故,保险人按约定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意外残疾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并因此导致身体残疾,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的残疾程度

符合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本保险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三、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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