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保险电动自行车是指保险单中载明的、
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上牌或依照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可以上路行驶的、
以蓄电池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
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其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公里/小时,
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不大于240瓦。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指保险电动自行车的所有人。
保险电动自行车需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上牌的,
被保险人为行驶证上载明的自然人。被保险人应年满16周岁。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
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电动自行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受害者。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年满16周岁的家庭成员在使用保险电动自行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
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
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
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利用保险电动自行车从事违法活动;
(二)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电动自行车;
(三)保险电动自行车在竞赛或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期间;
(四)保险电动自行车因私自改装、加装致使整车性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七条 对于下列各项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损失;
(二)保险电动自行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总则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共三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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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 附加险。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共三个独立的险种, 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 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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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第一条 本保险条款为责任保险。包括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和机动车道路救援服务特约条款。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后,可投保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机动车道路救援服务特约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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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第一条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各种车辆延长保修费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项下。第二条本附加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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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 附加险。主险包括新能源汽车损失保险、 新能源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新能源汽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共三个独立的险种, 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 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 附加险条款与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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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合同构成第一条本附加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类主险合同项下。主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本附加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若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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