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 被保险人
年龄在3周岁(释义见6.1)至7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自然人可作为被保险人。
1.3 投保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应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1.4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或丧葬保险金受益人。身故或丧葬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或丧葬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本保险合同残疾或烧伤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或丧葬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释义见6.2),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或丧葬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或丧葬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或丧葬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2 保障内容
2.1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内旅行(释义见6.3)期间遭受意外伤害(释义见6.4),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含烧伤)、支出医疗费及其他费用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境内旅行期间的开始时间以下列情况中最迟发生的时间为准: (1)保险单所载的保险期间起始日;(2)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离开其境内日常居住地直接前往别的县级行政管辖范围或直辖市目的地进行境内旅行之日。该保险责任的终止时间以下列情况中最先发生的时间为准:(1)保险期间届满之日;(2)被保险人完成境内旅行后,直接返回其境内日常居住地之日。
1 总则1.1 合同构成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各种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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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保险合同订立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保险合同列明的预防接种个人意外伤害条款(以下简称"主险条款")使用。第二条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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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按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附加于特定保险合同(以下简称“特定保险合同”)。凡特定保险合同内容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及本特约保险条款,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本特约保险条款未尽事项,以特定保险合同保险条款为准;若特定保险合同保险条款与本特约保险条款内容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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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1.1 投保附加险的条件本条款为保险合同项下主险或附加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1.2 主险与附加险关系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主险合同、其他附加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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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1.1投保附加险的条件本条款为本保险单约定的意外健康险类保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1.2主险与附加险关系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无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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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附加险”)须附加于保险公司互联网专属的个人意外类或健康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凡涉及本附加险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 本保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责任第三条 在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且在主险有效的前提下,被保险人突发...
已下载:0次 是否免费:否 上传时间:2025-10-27Copyright © 2009-2022 深圳市圈中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479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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