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险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附加险,凡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人,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批单、投保单及其附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同意而订立。
投保范围
第二条年满16 周岁至70 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按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对下列情况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同一原因住院治疗,保险人按被保险人合理的实际住院天数扣除本附加合同中约定的免赔天数,给付本附加合同中约定的每天住院津贴。
保险人对同一次保险事故所承担的“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责任最多以90 日为限,在保险期限内累积给付天数最多以180 日为限。
责任免除
第四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主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二)被保险人在非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院(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政部门正式评定的二级或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的医疗机构,下同)治疗的住院天数;
(三)本附加合同中约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天数。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第五条每天住院津贴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
第六条保险费按照每天住院津贴和约定的费率标准确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七条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与主合同保险期间一致,具体起止日期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适用于各款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兹经合同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的承保时间范围扩展至保险期间内全天 24 小时,而不论是否在工作期间。被保险人之雇员在此期间因意外事故而导致的身故赔偿金、伤残赔偿金(或自伤残发生之日起在 180 日内身故)以及因此而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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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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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构成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各种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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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构成第一条 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各种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第二条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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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构成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各种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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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1.1 合同构成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各种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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