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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元农业附加人身意外伤害收入保障保险条款(3页).pdf

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险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附加险,凡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人,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批单、投保单及其附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同意而订立。
投保范围
第二条年满16 周岁至70 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按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对下列情况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同一原因住院治疗,保险人按被保险人合理的实际住院天数扣除本附加合同中约定的免赔天数,给付本附加合同中约定的每天住院津贴。
保险人对同一次保险事故所承担的“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责任最多以90 日为限,在保险期限内累积给付天数最多以180 日为限。
责任免除
第四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主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二)被保险人在非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院(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政部门正式评定的二级或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的医疗机构,下同)治疗的住院天数;
(三)本附加合同中约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天数。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第五条每天住院津贴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
第六条保险费按照每天住院津贴和约定的费率标准确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七条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与主合同保险期间一致,具体起止日期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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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9-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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