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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财险[2010]主43号--贷款保证保险条款(5页).doc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根据银行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规定,与商业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的自然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即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凡经银行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即借款合同中的贷款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
第三条  贷款用于生产和生活的融资需求,主要包括:
(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职业技术培训、子女教育、医疗、购买耐用消费品、修缮房屋等生活消费。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连续三个月未按《借款合同》中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即认定为保险事故发生。
发生保险事故后,在被保险人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向投保人和担保人进行索偿后,对于不足以清偿投保人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剩余部分,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
第五条  投保人在《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死亡或伤残,而丧失全部或部分还贷能力,造成投保人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个人贷款合同约定的还贷责任,由保险人按规定的偿付比例承担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时个人贷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相应比例的还贷责任,保险人对该部分赔偿金不进行追偿。对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时已逾期的贷款本金和贷款利息,保险人保留追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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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8-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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