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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代理人展业环节法律风险研究(1页)pdf.rar

【摘要】目前,一些财产保险代理人在展业过程中,为抢占市场份额,最大程度的吸收保费,采取代收保费、代填投保单或代投保人签名的方式,上述方式暴露出较大的法律风险,本文就此展开分析,并就如何强化保险代理人展业环节的风险管理问题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保险代理;展业;法律风险
近年来.随着居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财产保险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为抢占市场份额,最大程度的吸收保费.一些保险代理人在核保前采取代收保费、代填投保单或代投保人签名的方式。期间出险.司法机关一般会认定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保险人将面临无免责赔付的风险。
案例-:2OLO年6月15日.A公司营业部经理甲某和营销员乙某与棉厂法定代表人丙某联系办理该棉厂财产保险事宜 丙某同意后由甲某代填投保单,棉厂加盖公章,丙某签字,投保单载明保险期间自2010年6月16日零时起至2011年6月15 Et 24时止 7月4日乙某向棉厂收取保险费交给甲某。在核保时,A公司承保中心以不符合承保条件为由拒绝承保。甲某让乙某转告丙某并退还保费。丙某不同意,要求乙某做工作尽量促成。6月16日.棉厂发生火灾。A公司以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为由拒赔.棉厂诉至法院。
案例:2010年8月15日.甲某在经销商处购买轿车一辆.当日下午拟购买经销商推荐的A公司交强险和商业车险.甲某向经销商支付保费并同意次日取车和保险单证。由于甲某在填写投保单时忘记签名,经销商在口头征得其同意后代甲某签名。8月16日.经销商将保单和保费发票交付甲某。保单所载保险期间为2010年8月17日零时起至2011年8月16日24时止 甲某在当日驾车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A公司以保险期间未至予以拒赔,甲某诉至法院。
1.案件相关法律风险分析
上述两个案例。暴露出A公司在展业环节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案例一中保险代理人在核保前代填投保单、收取保费的行为被法院认定为A公司作出承诺的标志或保险合同成立的佐证。案例二中代投保人签名的问题则使A公司无法以保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进行抗辩.
加大了败诉风险
1.1核保前代收保费的法律风险
保险合同的成立和其他合同一样.是一个要约和承诺的过程。关键在于承诺方式的界定问题。在具体的承保过程中有四个时点:接受投保单、接受保费、核保通过、签发保单。当然,对保险人而言,希望以核保通过或签发保单作为承诺的方式.这样有利于对保险标的的风险进行全面核定,并有效控制风险。但是,核保毕竟属于保险人的内部流程,无法通过在核保这一时点将信息传达至投保人,不符合《合同法》中关于承诺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的要求:因保险合同的非要式性.签发保单一般是保险合同成立后的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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