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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如何做好非法集资风险防范工作(20页).ppt

保险业如何做好非法集资风险防范工作

一、非法集资的基本概念
二、保险业非法集资风险
三、当前保险业打击非法集资存在的问题
四、应对措施建议
目 录
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41号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它具有如下特点: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问题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
(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三)向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一、非法集资的基本概念
“非法集资”一词最早出现在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
此后,《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性质认定问题的通知》、《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都对“非法集资”作了规定。   
一、非法集资的基本概念
保险是现代经济的重要产业和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意义重大。
保险业目前虽不属于典型的非法集资高发行业,但由于保险本身具备募集资金功能,保险业务大量依赖于中介机构,保险机构也从事代售金融工具、理财产品等非保险金融产品,保险业的非法集资风险依然存在。
防范打击非法集资,保护保险消费者,保险业责无旁贷。
二、保险业非法集资风险
直接规范保险业非法集资问题的有关规定包括:
保监会《关于防范保险业非法集资活动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5〕75号)
保监会《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12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第二条
保监会《关于严格规范非保险金融产品销售的通知》(保监发〔2014〕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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