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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二级以下医院医疗责任保险承保方案(9页).doc

根据X卫发〔20XX〕XX号《XX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行医疗责任险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开展的全市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是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协商一致、平等共赢的原则进行,按照“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确定费率。具有交费低、保障高、赔付全三大特点。现按要求将二级以下医院医疗责任保险承保方案介绍如下:
一、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
(一)主险
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的投保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在本保险期间内,由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发生后,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法律费用,包括事故鉴定费、查勘费、取证费、仲裁或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保险人在约定的限额内也负责赔偿。
(二)附加险(在投保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以下附加险) 
附加险一:附加医疗意外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的投保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因下列情形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在本保险期间内,由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病情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的难以预料或在预料之中但难以防范的不良后果;
 2、按照正常的技术规范操作,仍然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或者治疗意外;
 3、应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仍然发生无法预料或难以防范的不良后果;
 4、在危急情况下为抢救危重患者生命而采取的紧急措施所造成的不良后果。
附加险二:附加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在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保险期间及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正式聘用或临时聘请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因产生医患纠纷而遭受患方的故意伤害,造成其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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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6-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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