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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保险行业机动车辆(含电销)保险自律公约实施细则(7页).pdf

根据山东省保险行业机动车辆(含电销)保险自律公约制定本实施细则。本细则经自律公约领导小组批准后,与自律公约具有同等效力。 
一、严格执行经保险监管机构批准的条款费率
(一)商业险通过无赔款优待、随人因素、随车因素等方式给予投保人的所有优惠总和不得超过车险产品基准费率的 30%。交强险严格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及其《费率浮动暂行办法》执行。 
新车指购车日之后一年以内的车辆。 
商业险使用绝对免赔额系数后,费率下浮与各项费率优惠的总和仍然不得超过基准费率的 30%。
1、“0 到 30000”公里优惠系数仅适用于非营业车辆; 
2、安全驾驶 (B 款称 “交通违法记录”,C 款称 “交通违法”)系数,一律暂不使用; 
(二)商业险及交强险按期续保给予无赔款优待或费率优惠可按如下规定掌握: 
1、商业险保险期满后 90 天内续保且符合优待条件的可给予无赔款优待,保单生效日期不要求与原保单日期衔接。交强险上期保单出单日至本期保单出单日之间为费率浮动区间。 
2、交强险、商业险提前 30 天以内续保且符合条件的,可给予费率优惠或无赔款优待。 
3、外省(含青岛)车辆来我省投保交强险或商业险,给予费率优惠或无赔款优待的,应附原承保公司加盖理赔专用章的车辆出险理赔情况证明 (原件或复印件;内容应包括车辆车牌号码、车架号、发动机号、保单号码、保险期间、出险理赔情况)以备自律检查;有条件的公司,可通过查询车辆上年承保公司对外承保理赔查询系统确定车辆的出险理赔情况,同时留存相关证明(出险理赔情况截屏或其影印件、复印件)以备自律检查。 
4、交强险、商业险转保或续保业务,车辆行驶证登记的车辆初始登记日期与行驶证发证日期间隔 2 个月以上(行驶证发证日期早于当期交强险投保日一年以上的除外),且投保人申明车辆未过户的,应要求投保人提供上期交强险、商业险保单原件、原承保公司提供的保单副本复印件或原承保公司加盖业务专用章的保单抄件(或其它公认的能够证明车辆所有权变动情况的证明,如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以确认其是否过户车辆。相关证明应留存(保单原件可留存复印件)以备自律检查。外省(含青岛)车辆来我省投保交强险、商业险亦需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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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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