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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保险行业机动车辆(含电销)保险自律公约(8页).pdf

为适应机动车辆保险市场新形势,制止恶性竞争行为,维护广大消费者利益,保护和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经共同协商,特制定本公约。本公约一经生效,各签约保险公司无条件执行。 
第一章规 约 
第一条坚决执行保险监管机构审批的机动车辆(含电销)
保险条款及费率规章。除规定的费率优惠外,任何公司不得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任何形式的退费和回扣。 
第二条严格执行保监会规定,商业险通过无赔款优待、随人因素、随车因素等方式给予投保人的所有优惠总和不得超过车险(含电销)产品基准费率的 30%。 交强险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及其《费率浮动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条各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承保交强险,不得在承保交强险时强制搭售商业险。 
第四条车损保额
严禁通过降低新车购置价的方式变相降价承保。 
我省车险信息平台车型车价库预计 2012 年初上线使用,届时可实现全省基准价格统一。过渡期间,投保人选择足额投保时,新车购置价以精友系统原始车辆购置价(不含车辆购置税)为基准,新车购置价浮动比例应以±10%为限。老旧车型可按照类比价确定原始车辆购置价;新车在投保人选择足额投保时以购置发票金额确定新车购置价(车损保额),但向下不得低于原始车辆购置价(不含车辆购置税)的 10%。 
过渡期间,对没有采用精友系统价格的公司,可以使用其选择的价格系统提供的原始车辆购置价确定新车购置价,浮动比例参照以上标准。 
第五条电销业务严格遵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电话营销专用产品开发和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7]32 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电话营销专用产品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10〕94 号);
(一) 车险电销专用产品只能用于承保分散性的个人业务,非分散性个人业务和非电销渠道不得使用电销专用产品。 
(二)禁止电话扰民。电销业务呼出时间限定为每天 8:00至 20:00,其他时间不得进行呼出(客户要求的除外);对客户明确表示不投保或拒绝继续接听电话的,电销坐席人员应及时结束通话,并使用技术手段对有关电话号码进行屏蔽,一年内不得对相同客户再次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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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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