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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体育健身设施公众责任保险办法(3页).doc

为加强全民健身设施的管理,预防和妥善处理公众体育健身意外伤害事故,建立健全体育设施风险防范体系,经研究,决定在我县推行XX县体育健身设施公众责任保险。具体如下:
一、投保对象
为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由各级政府财政资金、体育彩票公益金和其他资金在全县各类公共场所建设,并向公众免费开放的全民健身苑(点)。
二、投保人
全县各全民健身苑(点)产权单位。
三、投保险种和期限
体育健身设施公众责任险。投保期限为一年。
四、赔偿限额和保险费
1.意外事故造成伤残死亡:每苑(点)年累计赔偿限额30万元,单起事故最高赔偿10万元。保险费为每苑(点) 300元/年;
2.附加医药费保险:每苑(点)年累计赔偿限额5万元,单起事故最高赔偿0.8万元。保险费为每苑(点)100元/年。
以上两项合计投保费400元。该数额为2013年的标准,今后的保险费及赔偿限额可能根据具体情况调整。
五、投保程序
XX县体育健身设施公众意外责任险由产权单位于10月15日前向所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投保单,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文体站汇总后将保险金与相关材料于11月1日前交县体育局。由县体育局统一向保险公司投保。
六、投保资金来源
资金来源实行多元投入、统筹解决的原则。所需保险费在体彩公益金中列支50%,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产权单位单独或共同承担50%。各单位可在上述标准之上适当提高保险交费标准,但提高部分的数额和资金来源,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决定。
七、申请赔偿程序
在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的全民健身苑(点)发生意外事故的,该苑(点)的产权单位应及时报案,并填写《出险通知书》,与保险凭证一并向所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赔偿,保险公司查勘进入理赔程序,并将上门或通过银行等方式支付。
八、投保条件
1.经县体育局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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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4-08-14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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