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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高等学校校方责任保险工作实施细则(7页).doc

根据XX省教育厅、XX省财政厅、XX保监局《关于推行高等学校校方责任险工作的实施意见》(X教后勤[20XX]XX号)要求,结合我省高校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总   则
第一条XX省教育厅所属的全日制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含民办)均应当投保校方责任保险。鼓励、支持其他部门和地方所属的高等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
第二条 校方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通常为一个学年度,即当年9月1日零时起,次年8月31日24时止,期满续保。
第三条 校方责任保险保费标准暂定为每生每年6元,校方责任保险赔偿限额为每人每年累计赔偿限额最低20万元。每所学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200万元,每校每年累计赔偿限额500万元。
保 险 责 任
第四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意外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因校方责任导致学生的人身伤害,依法应由校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以下原因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由学校承担事故责任,由承保的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学生从事不宜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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