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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基础知识(19页)

再保险基础知识
承保控制的几种方法
控制逆选择 (选择投保等)控制保险责任 控制保险金额 (未成年人保额、责任险限额累计与每次无区分)规定一定的免赔额 采用共保采取费率优惠或在费率上采取无赔款续保优待 采用分保
再保险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29条: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保险法》第99条: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司积金总和的四倍。《保险法》第100条: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章第83条:财产保险、短期人身保险业务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下述两项中较大的一项:
(一)本会计年度自留保费减保费税收后人民币一亿元以下部分的百分之十八和一亿元以上部分的百分之十六。
(二)最近三年年平均赔付金额人民币七千万元以下部分的百分之二十六和七千万元以上部分的百分之二十三。
经营不满三年的保险公司,采用第(一)项规定的标准。再保险法律依据
所谓偿付能力,就是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 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我司2005年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97%。最低偿付能力=100000000×0.18+(自留保费-营业税金及附加-100000000)×0.16或=70000000×0.26+(3年平均综合赔款-70000000)×0.23实际偿付能力=认可资产-认可负债偿付能力充足率=实际偿付能力÷最低偿付能力
再保险的分类
按安排方式分类
合同分保:事先签订分保合同,双方诚信遵守必须接受
临时分保:单张保单或单笔业务
预约分保:介于合约和临分
按依据基础分类
比例再保险:以保险金额为基础,事先确定比例,双方接受分配保额、保费和赔款
非比例再保险:也称超赔再保险,指以赔款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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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4-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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