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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保险承保政策(8页).doc

第一章  总则
一、涉及下面任何一项船舶保险业务都须提交总公司核保:
(一)超过分公司核保权限的业务;
(二)需要增加自留额或办理临时分保的业务;
(三)使用非我公司报备的标准主险条款或附加条款的业务(从共业务除外);
(四)因特殊需求拟承保的禁止承保业务;
(五)其他超出分公司业务管理授权范围的业务。
二、尚不具有相应险种核保权限的分公司,在符合承保政策前提下,可以就下述业务逐单上报总公司,经总公司同意后方可承保:
(一)招投标业务;
(二)统括业务;
(三)渠道业务:即现有业务渠道中难以剔除的船舶保险业务,且该渠道业务总体盈利;
(四)关联业务:即现有客户业务中难以剔除的船舶保险业务或一揽子投保中包含的船舶保险业务。 
第二章  远洋船舶保险
一、禁止承保业务
(一)海事主管部门重点跟踪船舶名单或黑名单上的船舶;
(二)无有效合格检验证书的船舶;
(三)非钢质船舶,包括水泥船、木质船等;
(四)专门运输原木、沙、石、矿砂/粉的船舶;
(五)远洋航线客轮、游艇、水翼船和气垫船;
(六)工程船舶,包括重型起重船、挖泥船、半潜船等;
(七)以船舶保险条款承保的能源险业务,包括供应平台(如FPSO浮式生产储油轮、FSO浮式储油船等)、钻井船、海上钻井平台业务,海上固定装置(如浮标浮筒)等;
(八)单船业务,个人船东或个人承包的船舶保险业务;
(九)拖带类船舶保险业务、以拆船或拆船出售为目的的航行业务,装载铁矿砂和镍矿不符合IMSBC规则的散货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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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3-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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