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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稻种植保险条款(5页).doc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水稻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水稻):
(一)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二)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三)生长正常。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水稻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水稻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
(二)风灾、雹灾;
(三)冻灾。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五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种植保险水稻;
(二)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三)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
第六条  保险水稻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保险水稻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成本、化肥成本、农药成本、灌溉成本、机耕成本和地膜成本,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七条 每次事故的免赔率为10%。
保险期间
第八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水稻秧苗在田间移栽成活返青后开始(直播稻从种植齐苗后开始),至保险水稻开始收割时止,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
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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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3-05-15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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