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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采购方法与工作程序建议(3页).doc

1、保险采购的特殊性
1)我国《招投标法》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这里并没有明确要求工程保险也必须用招标的办法选择保险公司
2)    我国《保险法》与之相关的规定有两条:
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由此可见,保险采购并不一定要采用招标的方法。
究其原因,我认为主要是因为保险产品的特殊属性:保险是风险的转移,本质上是一种“互助基金”——被保险人用保险费购买的不是一种“等价商品”,而是一种保障。如果在保险期内不出险,保费等于做了贡献;出了大险,获得的补偿会远远大于之出的保费。这是和购买其他遵循等价交换原则的商品和服务完全不同的。
在保险采购的过程中,被保险人应该特别关注“转移了什么风险?”(即,保险方案是否满足需要?)和“是否能够真正获得保障?”(即保险公司的履约能力);而保险人则应该着重于研究“是否能够承担这些风险?”和“怎样向客户提供满意的服务?”这些问题是需要双方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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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2-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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