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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产险公司分支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发展指引(试行)(13页).pdf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产险公司分支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监督管理, 严格分支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市场准入实质审查,促进我省产险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和 《保险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江苏产险业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设立产险公司分支机构,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管规定; 
(二)有利于保险业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三)市场有需要、管控有能力、服务有保障; 
(四)科学规划、分步推进、风险可控。 
第三条  选用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管规定; 
(二)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三)全面深入核查,切实履行考察责任; 
(四)内部培养为主,注重高级管理人员的长期发展。 
第二章  产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规划 
第四条   产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科学、合理、稳步设立分支机构。产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于每年年初向江苏保监局报送本年度全省分支机构(含总公司直管机构)发展规划报告,列明负责机构管理工作的分管总经理、职能部门和具体人员。报告内容应包括拟设机构的背景、业务发展规划、总公司意见等方面,并填制《拟设分支机构规划表》(附表1)。  
第五条  江苏保监局按照实质审核原则、 扶优限劣原则和持续观察原则对各公司的规划报告进行审核,提出监管建议。 
第六条  拟设产险公司分支机构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省级分公司开业不满五个月的,除省公司所在地外,不应报送拟设下级分支机构; 中支及以下分支机构开业不满三个月的,不应报送拟设下级分支机构; 
(二)全省当年新设中心支公司(含地市分公司,以下同)不超过3家,支公司不超过6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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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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