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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食用菌种植保险条款(10页).pdf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投保单及申报表中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种植的食用菌,温室、大棚建筑及其室内财产。具体包括: 
(一)食用菌 
种植于温室、大棚里,并载明于投保单和申报表里的食用菌。 
(二) 温室、大棚建筑物 
载明于投保单和申报表里的温室、大棚建筑物,包括: 
1、温室、大棚的结构骨架; 
2、温室、大棚的围墙和屋顶(包括覆盖材料)。 
(三)温室、大棚内的财产 
载明于投保单和申报表里的温室、大棚内的财产,包括: 
1、设备装置——所有置于温室、大棚里,并用于农作物生长的设备装置,包括: 
(1)加热系统、通风系统、肥料和水处理系统; 
(2)隔热网、遮阴网; 
(3)电子电器设施; 
(4)电脑设备; 
(5)支撑设备、采摘设备、包装设备和消毒设备; 
(6)脱离于土壤的农作物生长架(台);  
(7)用于农作物种植和建筑物施工的手动工具。 
2、生产资料   
(1)化肥或其他肥料;  
(2)种子、植株、种球; 
(3)容器、包装物; 
(4)泥炭; 
(5)腐殖质; 
(6)矿石、蛭石等;  
(7)覆盖于温室、大棚土表的地膜。 
3、其他所有置于温室、大棚内的财产。 
第三条 
下列简易大棚骨架及设备装置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简易大棚骨架——砖房结构、钢管结构和竹结构以外的大棚骨架。 
(二)设备装置——所有置于温室、大棚外,用于农作物生长的设备装置,包括: 
1、储存液体或气态烃类的容器; 
2、储存二氧化碳的容器; 
3、水泵; 
4、抽水系统; 
5、储存液态肥料的容器; 
6、电子变压器; 
7、加热设备; 
8、施肥系统; 
9、用于加工、包装、运输等的设备装置; 
    10、其他置于温室、大棚外的设备装置。 
(三)围墙或屋顶无密封覆盖材料的温室、大棚。 
(四)以薄膜为覆盖材料,且超过四年(含)未翻新的温室、大棚。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自然灾害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的财产损失达到本合同约定成灾额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风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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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1-02-09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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