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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策性水稻、玉米种植一般灾害保险条款(2008版)(4页).pdf

保险标的
第一条 凡种植的水稻、玉米(以下简称保险标的)符合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生长正常,且投保品种在当地种植一年以上,种植规模在5亩(含)以上的,均可以按当年实际水稻种植面积全部投保本保险,投保人不得选择投保。
第二条 以乡、村为单位集体投保本保险的农户,其种植规模不受本条款第一条规定的限制。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水稻、玉米的损失,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
(二)风灾、雹灾;
(三)冻灾。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保险标的因下列原因造成损失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或暴乱;
(二)种子质量低劣;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管理不善或故意行为,以及他人的破坏行为;
(四)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标的种植或改种其他作物的;
(五)收割后的损失;
(六)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险期限
第五条 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期限为:
(一)保险水稻:自保险水稻秧苗在田间移栽成活返青后开始(直播稻从种植齐苗后开始),至保险水稻开始收割时止;
(二)保险玉米:自保险玉米定苗时起,至保险玉米开始收获时止。
在任何情况下,保险责任的起始时间与终止时间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
保险金额
第六条 保险标的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保险水稻、玉米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成本、化肥成本、农药成本、灌溉成本、机耕成本和地膜成本,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免赔率
第七条 免赔率为损失金额的10%。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八条 投保农户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以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二)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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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1-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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