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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策性生猪养殖保险条款(2008版)(7页).pdf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及其它书面协议共同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投保范围      
第二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规模化养殖场(户)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一)建场一年以上,并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经营管理制度健全; 
(二)投保猪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 
(三)投保猪只经畜牧食品管理部门验明无伤残、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按免疫程序预防接种; 
(四)投保猪只的龄期条件如下: 
育肥猪:体重在20公斤以上; 
外种能繁母猪:8月龄以上4周岁以下且有生殖能力; 
本地能繁母猪:8月龄以上5周岁以下且有生殖能力。 
(五)单个场(户)存栏基础为能繁母猪5头以上或每批存栏育肥猪10头以上; 
(六)经营管理制度健全; 
(七)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八)猪只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能按所在县(市,区)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且有记录,且猪只必须佩戴能识别身份的耳牌; 
(九)投保人应将符合投保条件的猪只全部投保。 
第三条  以乡、村为单位集体投保本保险的生猪养殖户,亦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并不受本合同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的限制。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猪只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电、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冰雹、地震、冻灾; 
(三)山体滑坡、泥石流; 
(四)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五)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第四条第(五)项中列明的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母猪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猪只的死亡、损失及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饲养人员的故意、重大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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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1-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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