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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财产车辆延长保修期合同责任保险条款(7页).pdf

安邦(备案)[2010]N9号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
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签订的车辆延长保修期合同(以下简称保修合同),经保险人书面认可后,被保险人因履行合同义务所发生的财务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本保险合同和合同义务生效日期前发生的任何财务损失; 
(二)保修合同持有人因疏忽未能按时进行维护,由此导致维修费用中财务损失的增加; 
(三)与未包含在书面保修合同上的合同义务有关的或涉嫌与之有关的任何请求,由此导致
的任何财务损失; 
(四)因未履行合同义务而引起的任何间接损失; 
(五)由保险人合理认定为在相关保修合同开始之前就开始的过错,或者是车辆设计存在的
缺陷,由此导致需要被保险人承担的一切合同义务; 
(六)除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财务损失外, 保修合同中规定的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任何财务损失。  
第四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本保险合同生效之前所订立的保修合同下的财务损失; 
(二)保险人未签字同意的保修合同下的财务损失; 
(三)保修合同中未做规定的财务损失; 
(四)任何由于不履行保修合同所产生的间接费用损失; 
(五)超出约定的原厂纯正配件价格的财务损失; 
(六)任何造成汽车制造商或零部件制造商召回车辆或相关零部件的缺陷引起的财务损失;  
(七)车辆加装或改装设备或零部件引起的财务损失; 
(八)减值引起的财务损失; 
(九)增值税。 
第五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 
第六条  保险人对每辆签订保修合同车辆的赔偿金额,以该车辆的新车购置价(指首次购买
该车辆的价格,含车辆购置税)为限。 
第七条  本保险合同的累计赔偿金额以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签订的所有保修合同项下车辆新
车购置价之和为限。   
保险期间 
第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所签订的保修合同均受本保险合同保障,不因本保险所载明的保险
期间届满、到期而终止。 
第九条  保险期间届满后,如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均无异议,本保险合同将自动延长一年,
保险费按本保险合同第十条计算。 
保险费 
第十条  保险费应按照本保险合同签订时保险人提供的保险费表支付。该保险费表在 12 个
月内有效,即保险人将每 12 个月对保险费表进行重新审核。如需调整保险费表,保险人将提前45 天以书面方式通知投保人。 
投保人应在每月十五日前,按所有上月所签订的保修合同份数和种类计算应交的保险费总数
并交付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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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0-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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