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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小企业综合保险条款2.0版(10页).doc

本保单指《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小企业综合保险单》(以下简称“本保单”,编号见《保险单明细表》),由《投保单》、《保险单明细表》、《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小企业综合保险条款》、《批单》、《国家(地区)分类表》、《信用限额申请表》及其附表、《信用限额审批单》、《索赔单证明细表》及其它相关单证组成。本保单的黑体字部分见名词解释。
1.适保业务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进行的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贸易属于本保单的适保业务: 
(一)被保险人的货物从中国出口,支付方式为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和赊账(OA)或不可撤销的信用证(L/C),信用期限在360天以内;
(二)被保险人对已获得保险人批复限额,且限额金额不为零的买方的出口。
(三)被保险人的销售合同真实、合法、有效。
2.保险责任
2.1可保风险
第二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保单有效期内产生的适保业务,因下列风险引起的直接损失,按本保单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商业风险
非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包括以下情形:
1.买方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
2.买方拖欠货款。
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包括以下情形:
1.开证行破产、停业或被接管;
2.开证行拖欠;
3.开证行拒绝承兑。
(二)政治风险
非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包括以下情形:
1.买方所在国家或地区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
(1)禁止或限制买方以合同约定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向被保险人支付货款;
(2)禁止买方所购的货物进口;
(3)撤销已颁发给买方的进口许可证或不批准进口许可证有效期的展延。
2.买方所在国家或地区,或货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
3.买方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战争、内战、叛乱、革命或暴动,导致买方无法履行合同;
4.导致买方无法履行合同、经保险人认定属于政治风险的其他事件。
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包括以下情形:
1.开证行所在国家或地区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开证行以信用证载明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向被保险人支付信用证款项;
2.开证行所在国家或地区,或信用证付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
3.开证行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战争、内战、叛乱、革命或暴动,导致开证行不能履行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
4.导致开证行无法履行信用证项下付款义务的、经保险人认定属于政治风险的其他事件。
2.2保险责任的起始与终止
第三条  第二条所述保险责任起始于被保险人按销售合同约定出口货物或者按照信用证条款规定提交单据,终止于买方按照贸易合同约定付款或者开证行按照信用证规定付款。 
3.除外责任
第四条  除非本保单另有规定,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汇率变更引起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违约、欺诈以及其他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损失,或被保险人的代理人破产引起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买方负面信息或本条款第二条项下约定的风险已经发生,或交付货物前被保险人依照销售合同或相关法律的规定有权拒绝履行或中止履行交付货物义务,仍继续向买方交付货物所遭受的损失; 
(四)非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发生的下列损失:
1.买方拒绝接受货物引起的损失;
2.银行擅自放单、货运代理人或承运人擅自放货引起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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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0-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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