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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亚公众责任保险条款(7页).pdf

一、 总则 
本保险合同条款、投保申请书、保险单、批单、批注及其它约定书均为本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且前述投保申请书为订立本保险合同的基础。本保险合同应视作一个整体,其中特别定义的词语的意义及解释均一致。 
二、保险责任 
鉴于被保险人就投保本保险而言仅从事保险单所列业务,并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约定的保险费,本公司(指保险单列明的保险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以保险单所列的承保项目和赔偿限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承担赔偿责任。 
三、责任免除 
除非本保险合同另有特别规定,本保险合同不承保也不包括下列各项: 
1.  被保险人根据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该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2.  对被保险人雇佣的任何人所受伤害应负的责任。 
3.  对下列财产损失的责任: 
1) 被保险人、其雇员或其代理人所有或由其照管或由其控制的财产。 
2) 被保险人、其雇员或其代理人正在或一直从事工作的任何物品、土地、房屋或建筑。 
4.  由于下列原因或与下列原因有关而引起的损失或伤害责任: 
1) 未在保险单中列明的,但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所有、占有或使用的任何牲畜、脚踏车、机动车辆、火车头、各类船只、航空器、电梯、升降机、自动扶梯、
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 
2) 对土地、空气、海洋、水道的污染及任何其他污染。  
3) 有缺陷的卫生装置或任何类型的中毒或任何不洁或有害的食物或饮料。 
5.  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或财产或房屋的损害责任。 
6.  直接或间接由于战争、入侵、外敌行动、敌对行为(不论宣战与否)、内战、叛乱、革命、起义、军事行动或篡权行为而导致的任何责任。 
7.  由被保险人出售或提供的物品引起的责任,或是由于被保险人或以其名义对财产从事的工作,在该财产不再为被保险人保管或控制后引起的责任。 
8.  由于被保险人违反专业职责引起之责任。 
9.  任何不是由在中国境内具有司法管辖权的法庭做出的裁判。任何在台湾、香港或澳门具有司法管辖权的法庭做出的裁判不在本保险合同承保范围之内。 
四、保险人义务 
1.  本公司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2.  本公司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及完整的索赔资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如无法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核定,则双方同意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限
最长不超过30天。 
3. 本公司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公司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4. 本公司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五、被保险人的义务 
1.  订立保险合同时,本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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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0-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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