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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亚超额责任保险条款(8页).pdf

鉴于本公司所收取之保险费及投保人向本公司提供的作为本保险合同之构成部分的投保书中的声明事项、附件及所有核保资料及相关的资料,本公司同意按照本保险合同的条款和条件提供以下保障。本超额责任保险合同条款、投保书、报价单(如有) 、保险单、批单或批注(如有)及其它约定书(如有)均为本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一条   保险协议  
本公司依据保险单第二项所载主保险合同在本保险合同生效当日有效的条款、条件、除外责任及限制(但不包含保险费、责任限额及保险期间) ,向被保险人及被保险公司提供超额责任保障,但受以下条件的限制: 
一、 该保障以本保险合同所载的保证、条款、条件、除外责任、限制及其批单(如有)的规定为准,且 
二、 无论本保险合同是否有其它约定,本保险合同所提供的承保范围不得超出主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但经本公司明确同意并以书面批单批注者除外。 
第二条   定义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定义外,本保险合同的定义应与主保险合同相同。 
一、 本保险合同中的赔偿请求、发现期间、被保险人、损失、子公司及不当行为,其定义应与主保险合同的定义相同。 
二、 被保险公司:指投保人及其子公司。 
三、 主保险合同:指保险单第二项所载的保险合同。 
四、 可补偿损失:指根据法律法规、合同、被保险公司章程或规章制度对补偿权利的规定,被保险公司已经、可以或应当对个人被保险人做出补偿的损失。 
五、 本公司:指保险单第七项所载的保险公司。 
六、 保险期间:指保险单第三项所载的起始日起至以下先发生者的期间:保险单第三项的满期日或本保险合同解除日。 
七、 总基本保险责任限额:指保险单第四项(b)所载的所有基本保险合同的全部责任限额。 
八、 基本保险人:指各个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人。 
九、 基本保险合同:指保险单第五项所载的保险合同。 
第三条 责任限额 
保险单第四项(a) 所载的责任限额,指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合同条款规定,对由于以下赔偿请求造成的超过总基本保险责任限额的损失进行赔偿的责任限额: 被保险人以书面形式按本保险合同的规定通知本公司的,在保险期间内或发现期间内(如果适用)针对被保险人首次提出的赔偿请求。发现期间的责任限额应占保险期间责任限额的一部分,而不是额外计算。虽在保险期间或发现期间(如果适用)的后提出但根据本保险合同条款的第五条(二)被视为在保险期间内或发现期间内(如果适用)提出的赔偿请求,应同样占该责任限额总额的一部分。  
只有当基本保险人和/或被保险人或被保险公司就在保险期间内或发现期间内(如果适用)首次提起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的赔偿请求的赔付达到了总基本保险责任限额,且被保险公司或被保险人承担了每一基本保险合同的免赔额后,本公司才对该等赔偿请求承担赔偿责任。当且仅当上述基本保险人及/或被保险公司或被保险人就本保险合同承保的损失的赔付总额达到总基本保险责任限额时,本保险合同才能作为基本保险生效。本保险合同不得由于任何其他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原因)成为基本保险: 
一、 未能在基本保险合同的限额内取得全部或部分赔偿; 
二、 任何基本保险合同存在分项赔偿限额; 
三、 任何基本保险合同与主保险合同的条款或条件有不同。 
第四条 基本保险限额 
作为本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1) 每一个基本保险合同均须维持合法有效,并由具有偿付能力的保险公司承保;且 (2) 每一基本保险人在总基本保险责任限额中的相应比例的责任限额由于已同意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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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0-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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