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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亚恐怖事件财产损失保险条款(7页).pdf

保险责任 
鉴于保险单所载明的投保人已向保险单所载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为“本公司”)提交书面投保申请及其它书面陈述(该投保申请书及书面资料被视为本保险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并已向本公司缴付了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根据本保险合同规定的除外责任、限制条款和一般条款,对于在保险单所载的保险期间内,由于本保险合同恐怖分子行为(见定义)造成的被保险建筑物及其内部设施的物质损失或损害,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本保险合同条款、投保申请书、保险单、批单、批注及其它约定书均为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且前述投保申请书为订立保险合同的基础。本保险合同应视作一个整体,其中特别定义的词语的意义及解释均一致。 
在本保险合同中,恐怖分子行为系指声称或未声称其以取得经济、种族、民族主义、政治、人种或宗教利益为目的,无论是否宣布该利益,而对任何自然人、法人、机构、组织或政府实施的任何实际或威胁使用武力或暴力直接造成或导致其损害、伤害、危害或破坏,或危及人类生命或财产的行为。抢劫或其他主要为私人利益的犯罪行为,或任何主要起因于受害者与加害者之间先前的私人关系的犯罪行为不应被视为恐怖行为。恐怖分子行为应包括由当地国家政府证实或认定恐怖分子行为的任何行动。 
责任免除  
一、 对因下列原因所导致的损失或损害,本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1.  因核爆炸、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损失或损害,无论核爆炸、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是如何导致的。  
2.  因战争、入侵或类似战争的行动(无论是否宣战)、对独立自主或主权政府的敌对行为、内战、叛乱、革命、起义、相当于起义、军事政权或篡位的国内暴乱、戒严、或者政府或公共权力机关的征用命令所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或损害。 
3.  查封或非法侵占引起的损失。 
14.  因没收、征用、滞留、合法或非法的占有、禁运、检疫或由任何其它公共权力机关或政府的命令而剥夺被保险人对其财产的使用或使其价值丧失所导致的损失或损害, 以及因违禁、走私或非法交易行为导致的损失或损害。 
5.  因排放污染物质而直接、间接或因此而导致的损失或损害。污染物包括,但不局限于固体、液体、气体或热量刺激物、有毒或有害物质,或者任何其出现、存在或释放会危及到个人健康、安全、福利或整体环境的危险物质。 
6.  因化学或生物释放或照射所导致的损失或损害。 
7.  由电子方法攻击而导致的损失或损害,包括黑客攻击或任何形式的计算机病毒感染。  
8.  因故意破坏者或他人的恶意行为或抗议、罢工、暴乱、内乱引起的损失或损害,除非该损失或损害是由恐怖分子行为直接造成的。 
9.  因公共权力机关或政府执行任何有关被保险财产重建、修理或拆迁的法令或法律所导致的损失或成本增加。 
10.  其他后继发生的原因所致的间接损失或损害。 
11.  丧失使用、延误或市场丧失,不论其原因如何,也不论其之前发生的损失是否属于本保险承保范围。 
12.  因水、燃气、电力供应或各类电讯服务停止、波动、变化或不足导致的损失或损害。  
13.  因恐吓或欺诈行为而导致的损失或成本增加,但恐怖分子行为所导致的物质损害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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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0-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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