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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产险粮食、棉花、麻料、油料物流损失保险条款(2009版)(7页).pdf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特别约定和物流货物申报材料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所称物流是指被保险人根据实际需要,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配送和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实施有机结合,使物品实体流动的过程。
第三条向银行贷款,从事粮食、棉花、麻料、油料收购、销售、加工的企业,均可作为投保人投保本保险,并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四条粮食、棉花、麻料、油料及其相关的半成品、产成品(上述各项包括其附属包装物),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若保险标的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沙尘暴、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若保险标的在物流运输、装卸、搬运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倾覆、坠落、搁浅、触礁、沉没,或隧道、桥梁、码头坍塌;
(二)碰撞、挤压导致包装破裂或容器损坏;
(三)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
(四)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进行装卸、搬运。
第七条在保险期间内,若保险标的在物流储存、包装过程中由于外来的、有明显痕迹的,并经公安部门证明确系盗窃所致的灭失、损毁、污损,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八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三)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责任免除
第九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外敌入侵、敌对行动(不论是否宣战)、内战、反叛、革命、起义、罢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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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0-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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