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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业保险代理合同(5页).doc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
甲方: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分(支)公司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营业务:
法定代表人:
经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编号:
经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限:
为了繁荣我国保险市场,促进保险业务的发展,进一步拓宽服务领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加强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具体协议如下:
一、  代理险种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的险种详见本合同附件一。
第二条遇甲方委托代理险种需调整的,由甲方对附件一内容进行修订并及时通知乙方修订后的附件一经双方盖章认可后成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代理权限和范围
第三条 甲方委托乙方就附件1中的险种代理的事项包括:
1、代理销售保险产品;
2、代理收取保险费。
第四条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无出单、损失勘查和理赔权限,也不得对被保险人作出任何超出有关保险承保、赔偿或给付的承诺。
三、代理地域范围
第五条乙方代理甲方的保险业务,其代理地域范围,以保险监管机关核定的经营区域为限。乙方不得在前述经营区域外进行代理保险业务活动。
四、代理期限
第六条 保险代理期限为三年,自保险代理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合同期满30日前,甲方和乙方均未书面通知终止合同,则代理合同自动延续三年。
第七条保险代理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不得再以甲方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并应将保险代理合同终止情况及时通知与保险代理业务有关的第三人,同时应将一切有关保险代理业务的单证、印章、保险费等及时交还甲方。乙方未履行上述约定。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
五、合同双方的义务
第八条 乙方应遵循《保险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加强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等法律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各项保险兼业代理管理规章、制度,并在合同有效期间以及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严格保守甲方及客户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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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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