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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作业指导书(31页).doc

1、    目的
规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内容、步骤和方法,确保鉴定结论科学公正。
2、    适用范围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3、    职责
中心主任批准具有法医临床学鉴定资格的鉴定人完成此项工作。
4、    程序
4.1 接待与受理
4.1.1 来自本市的鉴定/检验能力表范围内的常规、固定的鉴定,由具有第一鉴定人资格的鉴定人接待,符合鉴定条件的由鉴定人直接受理。对于不符合鉴定条件的应向委托人说明理由。
4.1.2 来自本市以外鉴定/检验能力表范围内的常规、固定的鉴定,由主任或副主任接待,对于符合鉴定条件的,由主任或副主任直接指派鉴定人受理。对于不符合鉴定条件的,应向委托人说明理由。
4.1.3 对于涉及听觉功能损害、视觉功能损害、性功能损害等专门性问题的鉴定,应由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经验的鉴定人接待,对于符合鉴定条件的由鉴定人直接受理,对于不符合鉴定条件的,应向委托人说明理由。
4.1.4 鉴定人认为案件疑难、复杂,自己的知识和经验难以胜任鉴定工作的,应及时向研究室主任或副主任提出,由主任或副主任指派其他鉴定人负责接待与受理。
4.1.5 受理案件时原则上应与委托方签订《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司法精神病鉴定委托合同》(以下简称《鉴定委托合同》),函件委托鉴定,签订该合同有困难时,应由委托方提供鉴定委托书。
4.2 合同评审
4.2.1 对于鉴定/检验能力表范围内的常规、固定的鉴定/检验委托要求,由具有第一鉴定人资格的鉴定人进行合同评审,并在《鉴定委托合同》备注栏内注明属于鉴定/检验能力范围内的项目,签名认可。
4.2.2 对于鉴定/检验能力表范围内第一次评审的或特殊的或能力表范围外一般的鉴定/检验委托要求,由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合同评审,填写《合同评审记录表》或在《鉴定委托合同》备注栏内说明,并签名认可。
4.2.3 对于鉴定/检验能力表范围内/外重要的、复杂的鉴定/检验委托要求,由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进行合同评审,并保存较全面完整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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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0-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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