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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经验给我们的启示–保险公司风险及偿付能力管理(4页).pdf

概要 
在中国,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正在大力推动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在欧洲,监管欧洲保险公司的欧盟偿付能力监管标准 II(以下简称 “偿付能力 II”)预期在二零一二年执行,其框架性指引亦已经欧洲议会通过。本期的企业董事快讯将会概括探讨中国及欧洲保险公司风险及偿付能力管理的重大异同。
风险管理框架 
近几年在中国关于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框架的相关法规已迅速发展。值得关注的法规包括保监会发布的《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2007),这项指引列示了建全的风险管理框架、确定需要评估的风险种类及讨论有效风险控制的组成。再者,保险公司需要对其内部风险管理系统的有效性进行评估,把风险评估报告递交保监会以披露任何预见到的重大风险。在二零零八年,保监会发布了新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新的管理规定要求建立以风险为基础的偿付能力监管框架。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SASAC)在二零零六年对国有企业引进了风险管理的要求。管理委员会指引概述了在企业层面成立风险管理委员会,以及为风险管理框架订立了一系列定义、目的及原则。管理委员会指引亦包含了〝三道防线〞原则。 
此外,即将实行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要求所有中国上市公司遵循。该基本规范概述了对中国企业建立、检测及评估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要求。非上市保险公司亦被鼓励遵循这项基本规范。 
在欧盟,风险管理框架将遵循偿付能力II 的要求。二零一二年,当偿付能力II 在欧洲实行时,它会引起欧盟保险监管的巨大变革。偿付能力II 所包含的内容远比其名字所代表的要多。在向保险公司引进更精密的以风险为本的偿付能力资本要求的同时,监管机构的关注焦点将由合规监控及资本转移至评估保险公司的风险水平,风险管理能力及治理系统。 
欧盟委员会在偿付能力框架的设计上引入三大支柱的法则:
第一支柱:资本充足性是基于两个等级的资本要求  – 偿付能力资本要求(SCR) 及最低资本要求 (MCR)  偿付能力资本要求跟据一个相对简单、保守的标准模型或〝内部模型〞计算,其相对准确地反映了公司自身的风险情况。监管机构提倡使用内部模型来加强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 
第二支柱:在偿付能力资本不充足的情况下,调整资本的风险管理要求  这是受监管机构影响的一个新的领域。监管机构希望确保保险公司内部风险管理是足够的,且公司资本是充足的。监管机构可能会要求保险公司在偿付能力资本要求(SCR)上额外增加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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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0-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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