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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双核考试培训教材(法律部分)(20页).doc

第一章  保险合同概述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交付约定的保险费,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时,承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协议。《保险法》第10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保险合同的分类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对保险合同作不同的分类。
(一)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以保险标的的性质为标准,可区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二)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确定与否,可分为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合同。由于人的生命和身体无法用金钱衡量,故此种分类方法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1.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即已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将之载明于合同中的保险合同。《保险法》第55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作为赔偿计算标准。
2.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仅载明须至危险事故发生后,再行估计其价值而确定其损失的保险合同。《保险法》第55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地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作为赔偿计算标准。
三、保险合同的特征
(一)双务性。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相互负有义务的合同,如买卖合同。保险合同是一种双务合同。
(二)诺成性。诺成性合同,是指不以交付标的物或履行其他给付为成立要件的合同。我国《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从该条规定来看,保险合同成立与否,取决于当事人是否达成一致意见,不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应属诺成性合同。
(三)非要式性。根据合同成立是否需要特定方式,一般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我国《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据此,保险合同在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时成立,没有必要一定采用书面形式,应属非要式合同。
(四)有偿性。有偿合同是当事人在取得某种利益的同时需要给付相应的对价。保险合同应属有偿合同:保险人在获得保险费的同时,必须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保障的同时,也必须以投保人交付相应的保险费作为对价。 
(五)射幸性。射幸合同是指在合同订立时,当事人因特定行为而引致的损益尚不能加以确定的合同。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危险事故,是一种具有不确定性的事件,它是否发生、何时发生、发生后受损失程度如何,均具有偶然性,正是这种偶然性决定了保险合同的射幸性特征。
四、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一)保险人
保险人是指依法成立的经营保险事业的组织。我国《保险法》第10条第3款将保险人定义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二)投保人
投保人是指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我国《保险法》第10条第2款将投保人定义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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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0-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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