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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补充协议(6页).doc

甲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
地址:××××××
电话:××××××
乙方:××××××公司
地址:××××××
电话:2505013
甲乙双方协商在甲乙双方于200 年 月 日至200 年 月 日期间签订的所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之外,另行签订该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的效力与“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效力一致。
一、投保范围
乙方所属或管理的机动车辆(注:此处“乙方所属或管理的机动车辆”仅指乙方所属或管理的2-5座的四轮机动车辆(工程车、拖拉机、油罐车除外),以该机动车辆行驶证上核定座位数为准)的核载车上人员。
在保险期限内,乙方所属或管理的机动车辆转让他人,机动车辆不再属乙方或乙方管理,则乙方应及时到甲方办理退保手续。
二、保险责任
本保险承担被保险人在驾驶和乘坐“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单确认了的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而致身故、残疾、医疗费用,依法应由保单所确认的车辆的车主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人在约定的限额内进行赔偿。其中每座意外伤害身故、残疾责任的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  万元;每座意外伤害医疗责任的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  万元,被保险人因驾驶和乘坐保单确认的车辆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就医治疗而产生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绝对免赔额人民币  万元后按80%的比例报销。单次保险事故赔偿限额=座位数*意外伤害身故残疾保额*70%。
三、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四)受害人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恶意串通;
(五)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
(六)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
(七)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
(八)牵引其他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或被该类车辆牵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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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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