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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宁波地区)条款及费率(12页).doc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宁波地区)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含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成人中专等专业学校)、高等职业院校、普通高等院校、有关教育培训机构、学生实习管理机构,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在被保险人组织的教学或统一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其注册学生的人身伤亡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下同)(以下简称为“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在被保险人组织的教学或统一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的注册学生遭受人身伤亡,尽管被保险人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被保险人仍需对受伤害学生给予经济补偿时,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 学生在代表被保险人参加各项比赛,或者参加被保险人统一组织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事故;
    (二)火灾、爆炸、煤气中毒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三)高空物体坠落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四)学生拥挤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被保险人的注册学生在实习(含实训、社会实践,下同)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伤残或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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