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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火灾保险条款汇编.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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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标的
第一条 凡生长和管理正常的人工林、天然林(以下简称为“保险林木”),均可列入保险标的范围。投保人应将其符合条件的林木全部投保,但对同一地域的林木拥有不同保险利益的人不得为同一地域的林木重复投保。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火灾直接造成的保险林木烧伤炭化或死亡;
(二) 因火灾施救造成的保险林木烧伤炭化或死亡。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林木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或暴乱;
(二)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代表的故意、重大过失行为;
(三)国家机关的执法或司法行为;
(四)地震、火山活动以及地震、火山爆发引起的火灾;
(五)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原因。
第四条  对下列损失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林木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不在保险林木范围以内的财产损失。
第五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期间
第六条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从起保日的零时起至保险期间终止日的二十四时止。具体起止日期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金额按照保险林木的实际价值,由保险人、投保人协商确定。具体保险金额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第八条 保险费按保险合同约定的费率标准计收。保险费计算公式为:保险费=每亩保险金额(元/亩)×费率×保险林木面积(亩)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投保时,投保人应对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作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自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本合同不生效,对于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一条 投保人投保时须如实向保险人提供省级以上国家测绘局印制的并已在国土、林业部门合法使用的投保林木所在地一定比例的地形图(或平面图),并在图上标出主要树龄、郁闭度、林相图、森林资源档案、四至和明显地物标。
第十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如保险林木所有权、面积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或危险程度增加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它有关法规,遵守国家有关林业生产技术规范和管理规章,并接受保险人关于林木安全防火的合理建议,切实做好防火工作。
第十四条 保险林木发生火灾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降低或减少损失,同时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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