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险合同须附加于雇主责任保险主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主保险合同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合同。 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约定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兹经保险合同双方同意, 投保人在投保时分类申报被保险人雇员的月工资标准,保险人同意在计算赔偿主保险合同约定的误工费用时,不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以投保时约定的误工费用标准和实际月工资标准两者中选取低者作为标准计算赔偿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仅适用于主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不需要承担主保险合同赔偿责任的,该附加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
内容概述
本附加险合同须附加于雇主责任保险主险合同,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主险合同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合同。条款明确主险与附加险的效力关系及约定事项的适用顺序,并规定误工费用赔偿标准的计算方式,仅适用于主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事故。
核心内容要点
1.本附加险合同须附加于雇主责任保险主险合同,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主险合同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合同;
2.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3.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4.本附加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约定为准;
5.投保人在投保时分类申报被保险人雇员的月工资标准,保险人同意在计算赔偿主保险合同约定的误工费用时,不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6.以投保时约定的误工费用标准和实际月工资标准两者中选取低者作为标准计算赔偿金额;
7.本附加险合同仅适用于主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依照约定不需要承担主保险合同赔偿责任的,该附加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
适用对象
- 雇主责任保险投保人及被保险人;
- 企业雇主及人力资源管理人员;
- 雇主责任保险承保与理赔工作人员;
- 保险附加险产品管理与条款实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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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在投保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类非融资性保证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凡涉及本附加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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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准费率本附加险保险费为所附加主险保险费的一定比例,具体附加规则如下:扩展的被保险人数 N(人) 占主险保险费的比例注: 上表中扩展的被保险人不包含主险的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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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任何属于保险标的的设备、厂房和/或机械损坏,但其附属和/或外围设备未损坏因而多余,则该等附属和/或外围设备应被视为已损坏。内容概述本条款明确保险标的范围内设备、厂房和/或机械损坏时,其附属和/或外围设备的认定方式及残值处理规则。当附属和/或外围设备因主体损坏而多余时,视为已损坏;若其残值在保险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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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交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合同约定如下:一、 定义本保险单项下,追加以下定义:1. 制造品、加工品: 使用记名被保险人的产品制造、安装或者加工的产品或者动产,无论该产品或动产是否已制造、安装或者加工完成。2. 实际货币价值:财产重置价值扣减事故发生当时当地该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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