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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室大棚保险条款(适用于辽宁省)(6页).pdf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以及附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凡温室大棚的所有者、管理者均可作为投保人,将符合下列条件的温室大棚,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向保险人投保:

(一)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和技术管理要求,棚体达到当地农业技术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行洪区;

(三)棚体基础结构稳固。

投保人应将其所有或管理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温室大棚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第三条 下列温室大棚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种植在房前屋后的零星土地、自留地、堤外地的;

(二)温室大棚在当地蓄洪、行洪区内的;

(三)不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温室大棚包括两类:一是日光温室大棚,俗称暖棚,是一种在室内不加热只依靠太阳光来维持一定的温度水平,以满足蔬菜等作物生长需要的设施。二是塑料大棚,俗称冷棚,是一种利用竹木、钢材等材料,并覆盖塑料薄膜,搭成拱形棚,以满足蔬菜等作物生长需要的设施。两者之间主要以是否具备墙体为区分标志。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温室大棚的棚体损失,且损失程度达到 10%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

(二)风灾、雹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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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5-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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