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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仓储财产申报保险条款(每月申报款)(3页).pdf

兹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同意,投保人已支付的本保险单中列明的仓储财产保险费为预付保险费, 投保人应根据本附加险条款的约定,每月进行仓储财产申报, 保险人将根据本附加险条款有关规定进行保费调整:

一、 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每月的通知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每月通知日结束后三十日内向保险人申报该通知日当日的库存价值,以作为该月份的当月库存价值。

若有两处及以上仓储保险地址的, 则应申报每处仓储保险地址当月库存价值的合计金额,且不应超过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设定上限。 但若在每处仓库保险地址单独设定保险金额的情况下,则指每处仓储保险地址的各自该月的库存价值, 且该库存价值不应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每处仓库的保险金额设定上限。

二、 保险人承保保险期间内所增加的库存, 但以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约定金额为限。

三、 发生损失时,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没有按期申报,本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金额(最高库存限额)和最近一次申报金额(若有)之较高金额将视作仓储财产的保险金额。对于没有按期申报且发生保险仓储财产的库存价值超过保险金额的情况,保险人将按下列方式计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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