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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邮轮旅行卫星电话费用补偿保险(悠享B版)条款(2页).pdf

请仔细阅读整份保险条款,尤其是以下划线标注的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内容。

第一条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附加邮轮旅行卫星电话费用补偿保险悠享(B版)》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其所附加于的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与主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事项不在保险单上载明或另行批注,本附加合同不产生效力。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持有效身份证件以游客身份搭乘邮轮(释义一)旅行,且邮轮位于海上期间,遭受主合同所定义的意外事故或突发急性病(释义二)危及生命需紧急通过卫星电话联系经本公司指定的救援服务机构或直系亲属,本公司将依据本附加条款约定,以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赔偿被保险人所发生的电话费用。

当该保险金的赔付金额累计达到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条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任何下列情形而发生的费用,或具备任一下列情形的,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先天性疾病(释义三)和症状、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

2.受保前已存在的疾病(释义四)及其并发症;

3.任何因第三者提供服务而被保险人不需负责给付的费用或任何已包含在旅行收费中的费用;

4.被保险人开始旅行前执业医师(释义五)已告知被保险人身体状况不适合旅行,或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是诊疗或就医;

5.性传播疾病,包括但不限于罹患艾滋病(AIDS)、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或罹患与艾滋病(AIDS)或艾滋病病毒(HIV)有关的疾病;

6.妊娠、流产、分娩、不孕不育症、避孕及绝育手术及由此导致的任何并发症;

7.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心理疾病的治疗和康复;

8.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主合同所列的各项责任免除事项。

第四条附加合同生效

除本附加合同的批注另行载明生效时间外,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时间同主合同的生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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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3-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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