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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央财政专属水稻种植保险条款(适用于扶贫)(7页).pdf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水稻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专属水稻):

(一)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二)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三)生长正常;

(四)试点县(市)、 50 亩(含)以上的规模经营主体;

(五)适用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可带动农户脱贫、吸纳贫困农户就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水稻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第三条 下列种植水稻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种植在房前屋后的零星土地、自留地、堤外地、生荒地的;

(二)不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专属水稻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

(二)泥石流、山体滑坡;

(三)病虫草鼠害等;

(四)火灾。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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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3-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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