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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淡水水产养殖创新险种示范条款(4页).pdf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承保品种

第二条承保品种是XX地区常见淡水养殖水产品种,包括四大家鱼、罗非鱼、桂花鱼、笋壳鱼等,具体参照《XX市主要水产品养殖物化成本分类明细表》执行。

保险期间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水产投苗之日起至收获之日止,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且最长不超过12个月。

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20日以内为保险水产的特定疾病观察期,保险期间届满续保的水产,免除观察期。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自然灾害:因暴风、暴雨、台风、龙卷风、洪水、雷击、冻灾直接造成水产所在池塘中保险水产的死亡,且按每口池塘计算的每次事故死亡率超过20%;

2、鱼病死亡及抢收责任: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水产于疾病观察期后发生(续保不受观察期限制)寄生虫、细菌、病毒、真菌感染直接造成池塘中的保险水产死亡的;

(1)按每口池塘计算的每次事故死亡率超过20%时(按照每口鱼塘的面积(亩数)分别单独计算),保险人按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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