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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商业性作物涝灾指数保险(适用扶贫)条款(11页).pdf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是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或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标的

第四条在投保区域的耕地种植,且生长正常的小麦、玉米、水稻、花生等农作物(以下简称“保险作物”),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按月计算,当单个月度涝灾指数高于或等于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触发值Ⅰ时,则视为保险事故的发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涝灾指数是指在保险期间内的月尺度降水量距平百分率(Pa),涝灾指数的计算和发布以河南省气象部门出具的投保地区报告为准。触发值以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涝灾指数保险触发值标准表》为准。

责任免除

第六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行动、恐怖行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民间冲突、罢工、骚乱或暴动;

(二)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四)投保区域未耕植作物或中止耕植作物的。

第七条本保险条款其他条目中约定的不承担、免除或减少保险责任的部分,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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