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财产损失保险
根据本条款、批单或另行明确约定的规定,如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内或投保人已支付(或已约定支付)且保险人同意收取(或已约定收取)保险费的续保或扩展保障期间内,保单中约定承保险财产因本保险合同除外责任以外的原因遭到意外丢失、损毁或破坏,保险人将负责按照被保险财产遭到丢失、损毁或破坏(以下简称“损害”)时的损失金额赔偿被保险人所受损失,保险人亦有权选择修复其财产或接受其他替代品。 但是,在任何一个保险期间内对单项损失或累计损失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
( 1)保险单中载明的单一保险标的保险金额或累计保险金额;
( 2)保险单中载明的责任限额;
或者保险人和投保人另行约定的其他金额。
除外责任
A.原因除外条款
本保险合同不负责赔偿:
1.由下列原因导致的财产损失:
(1)①错误的或有缺陷的设计材料或工艺因本身的缺陷、弊端导致被保险财产逐渐恶化、扭曲变形或磨损;
②经营场所的水、电、气、燃料的供应中断或污水处理系统的失效引起的财安达财产损失及营业中断保险(产损失。但此后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害不在此限,保险人对且仅对该部分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2)腐蚀,锈蚀,温度、湿度的极端情况或变化,干湿腐菌,收缩,脱水,重量减轻,污染,污染物,颜色、气味或纹理、涂层的变化,有害动物或昆虫留下的污点或痕迹。
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等共同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但不包含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下同)自然人或境内合法设立、注册的法人机构、组织等可以投保本保险。被保险人由投保人在投保时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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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1.1合同构成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各种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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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以个人名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的银行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依法设立的其他支付机构开立个人账户的自然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经投保人申请并经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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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第一条 本附加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企业财产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 ) 。第二条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 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 以主险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 主险合同无效, 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第三条 凡涉及本附加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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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第一条 本附加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企业财产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 ) 。第二条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 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 以主险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 主险合同无效, 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第三条 凡涉及本附加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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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第一条 在投保个人账户资金安全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第二条 在被保险人手机、平板电脑中安装的网络安全防护、电话和短信拦截软件或设备正常运行的情况下, 被保险人因遭受电话或短信欺诈, 导致其个人账户内资金余额在保险单约定的时限内发生的损失, 经公安机关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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