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经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依法成立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及与被保险建设工程设计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设计人员,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或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从事建设工程设计业务时,因过失导致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下列损失,由委托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
(二)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承接超越国家规定的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的建设工程设计业务,以及被保险设计人员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的执业行为;
(二)被保险人未按国家规定的设计程序进行工程设计;
(三)被保险设计人员不在被保险设计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期间承接并完成的建设工程设计业务;
(四)设计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并完成的建设工程设计业务,但此设计人员作为独立被保险人时不在此限。
(五)被保险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被吊销建设工程设计资质证书,以及被保险设计人员被吊销、收回资质证书期间承接完成的工程设计业务;
总则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财产保险公司各类家庭太阳能光伏发电设备保险(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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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下载:0次 是否免费:否 上传时间:2024-04-10根据本保险合同及本批单的条款、条件及限制,双方了解并同意:A. 本保险合同的定义 3.12被保险人修正为包括被保险机构的聘用律师,但仅限于:(i) 因履行被保险机构的管理或监督职责过程中实施的不当行为而导致的赔偿请求;或(ii) 因履行被保险机构的管理或监督职责过程中实际的或被指控的行为而导致的调查...
已下载:0次 是否免费:否 上传时间:2024-04-03本附加条款是渤海财险组织者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条款。本附加条款依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同意而订立。本附加条款作为主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条款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条款亦无效。本附加条款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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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下载:0次 是否免费:否 上传时间:2024-04-01Copyright © 2009-2022 深圳市圈中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479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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