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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财险旅游意外伤害保险附加航班延误保险(B)条款(2页).pdf

扩展类 

总则 

第一条  在投保旅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旅游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兹经保险合同双方同意,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途中搭乘或转乘的航班因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机械故障、罢工、劫持或怠工、临时性抗议活动、恐怖分子行为、管制或超售延误的,保险人按照下列约定给付航班延误保险金:航班延误时间每达到保险合同载明时间的,保险人按照约定的单次航班延误保险金额,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或按照每次事故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后赔偿航班延误保险金,但每次保险事故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航班延误保险金额。 

第三条  航班延误时间以下列时间中较长者为准: 

(一)自航班原定出发时间起至航班实际出发时间或至航空公司安排的替代性交通工具实际出发时间止; 

(二)自航班原定到达目的地时间起至航班实际到达目的地时间或至航空公司安排的替代性交通工具实际到达目的地时间止。 

责任免除 

第四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不适用主保险合同项下的各项除外责任,但下列情况下发生的或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一)因被保险人自身原因导致延误的; 

(二)被保险人在预订航班或投保时就已经知道或合理推断应该知道可能发生保险单载明的时间或更长时间延误的情形的。 

保险金额、延误时间与免赔额(率) 

第五条  航班延误保险金额、单次航班延误保险金额、航班延误时间、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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