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团体飞行员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合同”。
1 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合同或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1.2 投保范围凡年龄在20 周岁(见7.1)(含)至50 周岁(含),持有相关飞行体检合格证(见7.2)及有效飞行执照(见7.3),从事民用航空飞行工作的在职飞行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团体(见7.4)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所载的日期为准。本公司自生效日零时起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2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本合同各项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1 年。
2.3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3.1 等待期自本合同生效日起60 天内,被保险人被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含其授权机构)(见
7.5)确定其暂时丧失飞行能力(见7.6)或永久丧失飞行能力(见7.7)的,本公司将无息退还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费,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终止。这60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7.8)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总则第一条 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电厂财产基本险、财产综合险、财产一切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使用。主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与主险合同的内容有冲突的,以本附加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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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兹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支付了附加的保险费,在保单责任期间被保险人在旅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的现金、旅行支票或汇票(以下简称“钱财”)的损失,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实际损失的钱财依照本附加险条款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1. 被保险人寄存于登记入住酒店内由酒店提供的上锁保险箱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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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第一条 兹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交付了附加的保险费,由于主险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无法居住或无法出租的,对于被保险人实际租赁支出或租金收入(以下简称“租金” ) 损失,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和主险的约定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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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经双方同意, 被保险人已支付的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仓储财产的保险费为预付保险费,保险人将根据本条款有关规定进行调整。(一)被保险人应在每月结束后十天内向保险人申报该月最后一天的库存价值,若被保险人没有按期申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将视作仓储财产的申报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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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本保险合同承保的贴有商标或标签的商品受损,并且保险人选择以协商或估价全部或部分接收上述商品,被保险人在不造成商品物质损失的前提下,可以自付费用在商品或其容器上加盖“残品”字样,或去除商标或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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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 批单及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经保险人审核符合承保条件, 并实际承担网购商品退换货运费的买方、 卖方、电子商务网络平台运营方或其他相关第三方, 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第三条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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