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或其他保险凭证、保险条款、投保单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合同的投保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办理银行卡业务的商业银行;被保险人为投保人发行的银行卡的持卡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使用处于有效期内且符合保险单载明的条件的银行卡刷卡支付货款购买的物品,可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标的。
第四条 下列物品不属于本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金银、珠宝、玉器、钻石及制品、首饰等珍贵财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食品、烟酒、化妆品及其它日用消耗品,各种交通工具、养殖及种植物;
(四)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物品;
(五)便携式电脑、无线通讯工具、笔、打火机、手表、摄影摄像器材、各种磁带、磁盘、影音激光盘;
(六)二手物品、非法物品、违禁用品、非法占用的财产、处于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七)置于任何违章建筑、危险建筑、未竣工建筑、临时建筑中的物品。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本合同的责任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妥善存放于被保险人居住的住宅室内时,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损坏或灭失的,保险人依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责任第一条 兹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交付了附加的保险费,由于主险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无法居住或无法出租的,对于被保险人实际租赁支出或租金收入(以下简称“租金” ) 损失,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和主险的约定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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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经双方同意, 被保险人已支付的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仓储财产的保险费为预付保险费,保险人将根据本条款有关规定进行调整。(一)被保险人应在每月结束后十天内向保险人申报该月最后一天的库存价值,若被保险人没有按期申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将视作仓储财产的申报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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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本保险合同承保的贴有商标或标签的商品受损,并且保险人选择以协商或估价全部或部分接收上述商品,被保险人在不造成商品物质损失的前提下,可以自付费用在商品或其容器上加盖“残品”字样,或去除商标或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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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 批单及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经保险人审核符合承保条件, 并实际承担网购商品退换货运费的买方、 卖方、电子商务网络平台运营方或其他相关第三方, 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第三条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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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第一条 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电厂财产基本险、财产综合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 )使用。主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与主险合同的内容有冲突的,以本附加合同为准。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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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在本保险合同列明地址以外,因相同原因风险造成的一次事故或者一系列的事故(连续72小时内发生的地震视为相同原因造成的一次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损害或产生的诉讼费用、施救费用以及其他费用, 除非被保险人在事故或损失发生之前已经增加了地址并取得了保险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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