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登记注册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合法经营的电子商务公司,可以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指珠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以下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法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或给付义务的,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和/或财产损失的;
(二)基于保险合同记载承保的服务承诺、保证义务或其他合同责任,被保险人应当向消费者承担赔偿义务或给付义务的。
投保人可选择以上一项或全部进行投保,保险人就每项应承担的保险责任分别以保险合同中记载的赔偿限额为准,不同保险责任的赔偿限额不得累加或合并使用。
第五条 下列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仲裁或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用;
(二)保险责任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控制或减少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且经保险人事后认可的。
第六条 对于每次事故,保险人对每项保险责任下就上述第四条、第五条项下的赔偿金额合计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每项保险责任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间内,对多次事故的上述赔偿金额不超过每项保险责任的累计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以下除外责任仅适用于第四条 第(一)项 保险责任。
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总则第一条本附加险合同须附加于物业管理责任保险合同下(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第二条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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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有固定经营场所或在线开展食品销售的法人机构,包括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或餐饮服务等的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并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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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拥有、经营或管理网络交易平台的法人机构及在网络交易平台上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第三条 本保险的被保险人为拥有或管理网络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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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 ) 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取得合法资格及许可的教育培训托管机构(释义一) 或依法可提供教育培训、 保育服务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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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第一条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各种公众责任保险项下。本附加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主险效力终止,本附加险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无效,本附加险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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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承保范围第一条-“人身损害”(见定义三) 及“财产损失”(见定义十七) 责任一、 保险责任(一) 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人的“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 应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由本公司依本保险单的约定负赔偿责任。 本公司有权利及义务协助被保险人就该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见定义十八) 进行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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